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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体育阜阳市发布2022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挽回损失近亿元

  开元体育装修板材弄虚作假?婚宴延期酒店不退定金?3月8日下午,中安在线”消费维权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市去年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493.1万元。

  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还向媒体通报了2022年度阜阳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和行政执法十大案例。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调研员杨伟介绍,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阜阳市实行12345与12315双号并行,消费者咨询全部即时解答、投诉举报当天100%分流转办、限时办结率达到100%。

  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该市12315系统共受理处理消费者各类诉求14.7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235.1万元;消保委系统全年受理消费者投诉1111件,接待来访5182人次,挽回经济损失258万元。

  为提升12315服务效能,阜阳市建立完善督办机制,构建市、区县、所三级消费维权网络,配置12315效能督办员,坚持接诉即办、限时催办、及时督办、分段考核、定期通报等多管齐下,有效提高消费维权效能。2022年阜阳市12315效能评估评价考核位居全省第一。开元体育

  此外,阜阳市还运用大数据制作12315日报和舆情专报,为市场监管提供“靶向”服务,并集中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活动,开元体育将装修建材行业、汽车行业、健身行业消费投诉量前六位的企业分别予以集中公示。

  2023年,阜阳市将保持维权通道畅通,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工作,深入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完善与检察院、法院开展的维权合作机制,提高投诉调解成功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环境建设,加大对放心消费创建单位、示范单位的广泛培育、引导和动态监管力度,开元体育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阜阳”行动,做实线下无理由退货倡导、推广,进一步强化放心消费创建进乡村工作,促进全市城乡消费环境持续改善。(记者 张云山)

  消费者沈某于2月14日在颍泉区某商场买的化妆品,用后面部发热发红发痒,遂到商场协商退货,但商场不予退货。经颍泉区消保委调解,开元体育商场给予退货并赔偿100元。

  消费者王某于2022年7月3日在某品牌定制店定制全屋+木门,在装修过程中王某发现该品牌店使用的装修板材非合同约定全木板材,经颍州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并调解,该品牌店赔偿消费者9500元。

  消费者于2022年6月12日在界首市某大酒店定婚宴酒席共缴纳1000元订金,消费者由于疫情原因想要延期,但是酒店不退定金。经界首市消保委调解,酒店退还消费者订金1000元。

  消费者刘某于2022年4月与某公司签订全屋定制柜子合同,支付56600元。该公司一直没有给安装,刘某与该公司协商无果。经临泉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解,该公司消费者全额退款。

  2022年8月31日,消费者刘某某投诉购买的空调使用时有异响,已维修3次未解决,要求商家给予调换。经颍泉区市场监管局调解,商家给消费者调换了新机。

  消费者李某的孩子在某游乐场玩耍,眼角被破损的海洋球划伤,游乐场以大人看护不当为由拒绝赔偿。经颍上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并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游乐场对孩子伤情承担70%的责任,消费者承担30%的责任。

  消费者张女士到某美发店染发并接发,两天后发现染色全掉且衣领上有染发颜色,接的头发也出现干枯掉落。她要求美发店退钱,并支付补偿费和衣服清污费遭拒,经颍上县市场监管局调解美发店赔偿消费者2800元,另付衣服清污费及相关赔偿200元。

  消费者张女士在2020年6月份在颍州区某培训机构交了28800元考编课程费用,并签订合同,约定笔试通过面试不通过可以退14400元,但商家一直未退费。经颍州区市场监管局调解,该机构退还消费者14400元。

  消费者赵女士在界首市某品牌店花费2100元购买大衣,后发现该大衣不是该店品牌且该大衣吊牌已摘掉,其怀疑自己购买的大衣不是品牌货,要求退货退款遭拒。界首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调解,该店为消费者退货退款。

  消费者刘某于2022年6月30日在太和县某超市花费70元购买一个榴莲,回家打开后发现榴莲因熟透且放置时间过久,而无法食用。经太和县市场监管局调解,超市退还消费者70元。

  案例1.阜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7月29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依法对某商贸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动机润滑油。经鉴定,涉案商品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购进渠道证明和购进票据,涉案货值金额106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颍州区市场监督管局查处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6月30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其预冷库存放有未装箱“客满缘”梅菜扣肉,该产品标示生产企业为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包装盒底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予以查封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29日生产的“客满缘”梅菜扣肉,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日,产品尚未流入市场,货值金额3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对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某品牌“黑芝麻核桃黑豆黑米桑葚粉”(生产日期:2022年2月23日,规格:600克/罐),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销售该批次“黑芝麻核桃黑豆黑米桑葚粉”340罐,并全部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颍泉区伍明镇某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7月25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超市进行抽检。经检验,该超市经营的散称鸡蛋(筐装)检验项目中地美硝唑检验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1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界首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自动扶梯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8部自动扶梯均已超过检验日期且电梯处于使用运行状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8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其在“拼多多”的网络店铺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网站开设的网络店铺销售的“DHA核桃油凝胶糖果”产品使用“记忆力差学习不好,每天两粒辅助改善”等宣传用语,而该产品为普通食品不具备任何的保健功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阜南县曹集镇某电动车经营门市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

  2022年1月11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阜南县曹集镇某电动车经营门市部进行抽检。当事人被抽检样品车速限值、短路保护、使用说明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泉县某烟酒门市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4日,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依法对临泉县陶老乡长集某烟酒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标注“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文王贡酒”434件;标注“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口子窖”白酒153件。后经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以上白酒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巨大已涉嫌构成犯罪,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临泉县公安局。

  2022年12月21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遂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月27日,当事人从安徽天宁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布洛芬缓释胶囊20盒,进价4.93元/盒(规格:1盒2板)。2022年12月4日以5.5元/盒价格出售1盒,开元体育进销差价率为10.36%。2022年12月7日后因疫情防控转段期间药品需求量激增,当事人在2022年12月17日、18日将进价4.93元/盒(规格:1盒2板)的布洛芬缓释胶囊以80元/盒(40元/板)的价格出售共计7盒,进销差价率由2022年12月4日的10.36%大幅提高到93.84%,货值金额560元,违法所得52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0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太和县税镇某加油站进行抽检。经检验,该加油站经营的被抽样92号、95号车用汽油氧含量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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